一、办事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两周后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办对象
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
三、申办对象资格
(一)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2)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 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3)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4)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二)因公致残
(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四、申办手续及材料
(一)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本人简历、负伤记载材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所需材料:
1、当事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当事人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
2、医院出具当事人的医疗证明材料(原始记载)。
3、本人向市民政局提出评残申请。
4、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三张。
五、办理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所需材料,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调整等级)的,填写《革命伤残人员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分别发给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并按规定给予定期抚恤。
六、办理依据
(一)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
(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第8号令。
(三)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1989]优字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