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事业所。
二、管辖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局(社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并委托社区社会事务站(村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办事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3、《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四、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农村“三老”人员;精简职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含)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简称二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
(三)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因家庭人员长期患病造成医药费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五、医疗救助的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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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
救助比例(%) |
|
300—20000(含)部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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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以上部分 |
60 |
二类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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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
救助比例(%) |
|
5000-20000(含)部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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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50000(含)部分 |
45 |
|
50001以上部分 |
50 |
三类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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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
救助比例(%) |
|
8000-25000(含)部分 |
30 |
|
25001-50000(含)部分 |
35 |
|
50001以上部分 |
40 |
同一救助对象家庭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40000元,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上述对象,其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六、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户主书面申请书。
(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残疾证、低收入援助证等。
(三) 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后的有关医疗费用清单。
(四)医疗救助对象需提供由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以及与户主家庭成员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七、办事程序:
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政府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负责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和申请审批表报区民政局(社发局)审批。
八、不享受医疗救助的几种情况:
(一)自杀、自残、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二)变性、整容、保健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费用;
(四)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咨询投诉电话: 南湖区民政局 82838157
秀洲区民政局 82720119
嘉兴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82208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