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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点击:1208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嘉兴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加强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得到迅速发展,自治功能日益完善,社会作用不断增强,逐步成为一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比,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因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扶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和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功能,增强产业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加快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依法规范与组织自律并重,统筹布局和分类指导并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作用发挥提供空间;加大社会领域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创新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着力培养社会组织自治能力。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形成科学优化、平稳有序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3、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改进登记办法,改善服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章程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把社会组织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总体目标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改善服务管理,坚持规划引导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力争用2-3年时间,初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三、转变政府职能,确立新型的政社合作互动关系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建立新型的政社合作互动关系。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对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转移或委托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接。以社会组织具备承受能力为前提,政府职能部门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与监督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并实行“费随事转”。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或事项,转出职能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为期3年的指导期,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指导期内发现该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条件或所转移职能不适宜由该社会组织承担时,政府部门应及时作出调整。
      (二)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可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合理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组织实施,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由政府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定项委托、合同管理、集中支付”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重点向行业协会商会从事的政府转移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等领域购买服务。
      发改、经贸、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牵头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购买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三)健全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由市民政部门承担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能,由市工商联(总商会)、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联分别承担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科学类学会(研究会)、自然科学类学会(研究会)、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等政府授权主管的管理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业务指导职能的分类归口管理模式。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实现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
      (四)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一要发挥市委社工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建立有关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党委政府在制订政策,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应主动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和通报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行政、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建议。二要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参政议政的平台,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三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四、采取积极措施,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重点培育一批政府职能转变后能承担起行业规范、自律的社会组织,通过整合归并、注销清理等措施,积极优化社会组织的结构,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覆盖广泛、适应需求、发展有序的社会组织体系。
      1、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嘉兴产业特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围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优势明显、带动力强、面向生产、保障民生类的服务业协会商会;围绕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业经济合作、农副产品加工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利益协调等方面的功能。
       2、鼓励发展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拓宽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志愿者组织,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化解矛盾、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
      3、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扩大就业、培养人才、便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4、引导发展城乡社区民间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城乡文体运动、文化娱乐、老年康乐、权益维护、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城乡居民不同需求的社区组织,形成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城乡社区现代治理机制,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5、倡导发展职业类社会团体。重点培育和发展律师协会、社工协会等以共同职业为特征的社会团体,发挥职业类社会团体在表达诉求、维护群体利益、提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改革登记办法,探索调整准入办法。
       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宽进严管”的准入原则,积极探索改革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和登记办法,鼓励支持一些社会组织进入市场和服务管理领域,大力发展和培育基层民间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1、改进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结合实际,适当下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登记服务。在登记制度上,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实行“简、免、宽”,放宽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专职人员条件;在备案制度上,实行镇(街道)、社区(村)“两级备案,两级管理”制度,减少筹备审批环节。
      2、调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准入条件。要本着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下调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业务主管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减少筹备审批环节,减少或免除公告环节,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
      (三)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在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现行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体制中分散的财力投入纳入到公共财政体系中。重点扶持和支持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养老助残就业类社会组织等。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原则,在近期重点发展领域、优先扶持项目进行试点,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社会组织给予资助和奖励。具体经费补助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经贸、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的规定,把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落到实处,鼓励企业和个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税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在地方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育养服务、教育劳务、医疗服务等项目免征营业税。具体优惠项目和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汇总下发。
       (五)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按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规定,把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研究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待遇、就业培训等问题;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招聘、考核、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等措施,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开展对社会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和管理能力培训,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中坚力量;建立从社会组织中选拔和招聘优秀人才的工作机制,拓宽用人渠道,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纳入选拔任用视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由人事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要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要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
      (六)建设孵化基地,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
      1、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加快规划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利用政府现有资产或公共资源、社会资源,筹建“嘉兴市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立专业培训、组织孵化、社会服务、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性培育和服务场所。孵化基地优先满足需要重点发展、重点扶持的社会组织进驻,为其履行职能提供项目策划、能力培养等优质服务,缓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扶助初创的公益组织健康、快速成长。
      2、发挥服务平台功能作用。孵化基地要建成社会组织对外合作、政社交流的平台,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合作的桥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场所。要发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在联系政府与各社会组织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
      3、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嘉兴市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采集、发布、交流等公共信息服务,搭建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设置网上注册、评估、年审等网络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民服务,以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发展社会组织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会组织把好正确方向,健全管理机制,协调利益冲突,化解各种矛盾,在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中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可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可采取行业统建、区域联建、楼宇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下面分若干个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
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模式。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社会组织登记机构要把好登记、复查、年审关,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为登记、复查、年审的内容之一,协助督促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
      (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充实配强工作人员,履行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政策制定职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管,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二要完善社会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社工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外办、市科协、市工商联、市文联、市社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三要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作用。业务主管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和业务活动等进行业务指导,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
      (三)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一要加大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加大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查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执法条件。二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大行业监督、部门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力度。坚持年检工作与绩效评估、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对不参加年检,重大活动不报告,财务、安全管理混乱等及时警示,对违规活动及时给予纠正,大力查处非法组织和违法行为。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机制建设。一要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二要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财务风险管理等制度,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三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财务定期公布、公众投诉等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诚信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四要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对社会组织建设的考核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优胜劣汰的评估、激励与退出机制。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予以扶持;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做到奖惩分明,激励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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