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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社工办),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嘉兴市人事局 嘉兴市民政局
中共嘉兴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整体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婚姻家庭、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社区公共服务等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 第三条 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由嘉兴市人事局和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委社工办)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中级资格和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为社会工作师,初级资格分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各级别资格均需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不进行初定。 第五条 申报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社会工作。 第六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社工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 (一)社会工作员 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 应掌握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从事社会工作的能力,能基本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问题。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后,从事社会工作4年以上; 2、大专毕业后,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 4、取得中专学历已任社会工作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专学历已任社会工作员职务2年以上。 (三)社会工作师 应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较强的社会工作管理能力和撰写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的能力,并能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社会工作6年以上; 2、本科毕业后,从事社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 5、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已任助理社会工作师职务4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已任助理社会工作师职务2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时,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含非社工专业中专以上毕业人员),一直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嘉兴市人事局和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委社工办)将专门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社会工作人员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培训考试合格者,可参加相应级别的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具体培训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报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嘉兴市人事局会同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委社工办)在全市社工人才队伍中选拔一部份优秀骨干组建嘉兴市社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嘉兴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由嘉兴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并鉴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嘉兴市人事局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事局和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委社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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