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民民〔2007〕166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对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均可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省民政厅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章程。
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四、审核、确认步骤
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审核、确认,具体步骤如下:
(一)省民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材料统一转交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被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名单。
附件:1.浙江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7〕2号)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浙江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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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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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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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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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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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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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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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年份 |
2005年 |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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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金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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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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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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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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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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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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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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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金使用情况 |
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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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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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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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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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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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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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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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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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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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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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7〕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省财政厅为主办单位,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文确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
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
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写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