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事业所。
二、管辖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批。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三、办事依据:
1、国务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申请条件:
凡持有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救助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养老金和职工工资后,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户主书面申请书。
(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单位或部门出具的与户主家庭成员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户主、与户主家庭成员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的基本情况证明。
六、办事程序: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报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自愿接受有关机构对其本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主动反映家庭财产变化情况,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定期到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事业所反映自己择业、培训、就业及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4、个人或家庭成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应积极就业,尚未就业期间应参加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