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结婚登记程序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登记条件
1、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三)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材料。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办理地点
嘉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地点:中山东路1006号,联系电话:0573—83958936。